畫蛇添足的財稅〔
2017
〕
48
號以及金融機構、金融企業的混亂定
義
目前從范圍看,從大到小是這樣排列:
金融機構(營改增)
=
金融企業(所得稅)金融企業(營改增)
從概念看,財稅文件的思路大概是混亂的。
一、營改增的口徑
《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
(財稅〔
2016
〕
36
號)
(一)金融機構是指:
(
1
)銀行:包括人民銀行、商業銀行、政策性銀行。
(
2
)信用合作社。
(
3
)證券公司。
(
4
)金融租賃公司、證券基金管理公司、財務公司、信托投資公司、證券投資基金。
(
5
)保險公司。
(
6
)其他經人民銀行、銀監會、證監會、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
等。
(二)金融企業,是指銀行(包括國有、集體、股份制、合資、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
有制形式的銀行)
、城市信用社、農村信用社、信托投資公司、財務公司。
營改增口徑中,金融企業從字面看是正列舉,范圍明顯小于金融機構。
二、所得稅的口徑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》
(國稅函
[2009]377
號)
:
(四)銀行、信用社、小額貸款公司、保險公司、證券公司、期貨公司、信托投資公司、
金融資產管理公司、融資租賃公司、擔保公司、財務公司、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。
金融企業不完全列舉了銀行、信用社、小額貸款公司、保險公司、證券公司、期貨公
司、信托投資公司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、融資租賃公司、擔保公司、財務公司、典當公司
等
三、
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》
GB/T 4754-2011
J
金融業包括銀行、證券、保險三個行業:
66
貨幣金融服務、
67
資本市場服務、
68
保險業、
69
其他金融業。
66
貨幣金融服務
661 6610
中央銀行服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