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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編輯
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
一、
產科醫護人員定期接受培訓,
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癥狀的識
別能力。
二、
在我院分娩的產婦,
分娩時有掌握新生兒復蘇技術的醫護人
員在場,并配備新生兒復蘇搶救的設備和藥品。
三、嚴格執行母嬰同室陪護及探視制度,加強陪護和探視管理。
住院期間,
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。
因
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,
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,
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
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,嚴防意外。
四、
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,
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。
五、
嚴格執行母乳喂養有關規定。
對新生兒監護人做好母乳喂養
及新生兒安全教育,并簽署各種知情同意書。
六、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,如有損壞、丟失,應
當及時補辦,并認真核對,確認無誤。
七、
新生兒出入病房時,
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
行登記,并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。
八、
規范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。
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護人員
對其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后,
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,
并記錄
新生兒出入院時間。
九、加強醫院感染管理,降低醫院感染發生風險。
十、制定消防應急預案,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。
十一、
對于無監護人的新生兒,
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
等部門妥善安置,并記錄安置結果。
十二、對于死胎和死嬰,應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,并加
強管理;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、死嬰。
對于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、
死嬰,
征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
后,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并配合辦理相關手
續。按照《傳染病防治法》
、
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等妥善處理,不得交由
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。
違反《傳染病防治法》
、
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等有關規定的科室和個
人,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