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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股權激勵計劃
3
篇
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一:
memo
員工股權激勵計劃
新規定已出,
78
號文已被替代,但是精神不變
(
一
)
外匯管制
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,需向員工授予可按一定條件
轉化為開曼公司股權的選擇權。如參與激勵計劃的員工為境
內自然人,則將受到境內法律的相關規制,主要為外匯方面
的管制。
根據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及其實施細則(
“
《個人外匯
辦法》
”
)
,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,經外匯
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,并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
匯登記。而有關境內員工參與境外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這一特
定類型的境外投資,目前僅有《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
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等外匯管理操作規程》
(
“
78
號
文”
)明確了境外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
相關的外匯登記手續的辦理細則,且實踐中已有案例按照該
文獲批,如中國寶潔公司已于
XX
年底獲得了國家外匯管理
局有關其境內員工參與其境外上市母公司持股計劃的購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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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的批準。對于未上市公司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外匯
登記手續,目前尚未出臺明確的操作規程,各地外管局對此
類情況采取的態度并不一致。
1.
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計劃
根據《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
期權計劃等外匯管理操作規程》
(
“
78
號文”
)
,
個人參與境外
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應當遵守如下規定:
(1)
委托機構集中辦理
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外匯業務,應
遵照以下流程進行操作:
i
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選擇一家境內機構
(
“境內代
理機構”
)統一代為辦理各外匯管理事項。境內代理機構可
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一家境內公司、境內公司內具有法人資
格的工會或具有資產托管業務資格的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
機構。